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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南京举行

2020-11-04 10:40:53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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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东南大学举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茅仲华,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以及来自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重庆大学、吉林建筑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省内外若干单位、律师事务所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主持。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教授以“公共采购法的原则及其在合同授予后阶段的适用”为题,着重讲述了竞争原则和绩效导向原则在合同授予后阶段的适用与影响,认为公共采购法原则在采购生命周期中如何适用仍需系统研究。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宗宇教授以“《民法典》视野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为题,强调工程总承包合同最重要的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从承担工作范围、工程管理模式等方面论述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区别,最后对比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指出情势变更是意外社会经济事件。

  第一单元主题研讨以“《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问题”为主题,围绕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法律概念展开研讨。该单元讨论得出:机械适用14号解释第21条和20号解释第9条规定的结果会与实体公正相悖,《民法典》规定下司法解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应调整适用,司法解释确立的现行结算规则有越位之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考虑补充的合同解释规则、行为基础和法律行为内容的关系,并从弱化“客观”、重在从当事人的“认识”的角度确定交易的基础;判断施工合同、建设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的标准应当以行为是否侵害了承包人的权益,以及行为是否侵害其他未中标人、投标人的权益为标准。而后评议人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泓肯定了上述问题的重要意义,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所在,发言人分析较为透彻。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以“工程合同与政府管制”为主题,对PPP合同的性质及其纠纷解决、养老类PPP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PPP合作之负面影响分析、风险社会视角下工程合同的技术焦虑和预防风险、法国公共工程采购制度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指出PPP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而非法院,且有必要构设专门针对PPP合同争端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我国养老类PPP项目仍存在投资体量小、周期小、运作模式单一、缺少固定的合作模式、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司法解释将大部分PPP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会对PPP合作产生较大负面影响,PPP协议应当采取分类定性的方式,并尽快出台PPP条例;目前建设工程合同存在静态合同和动态施工矛盾等问题,需从缓解技术焦虑、提高预防成本等角度解决;公共工程合同在中国法制框架下即使归类为私法合同、主要适用《民法典》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也应考虑“嵌入”相关公法规制。

  第三单元主题研讨以“工程总承包(EPC)法律问题”为主题,就工程总承包相关实务问题、工程总承包造价疑难法律问题、跨海大桥工程常见索赔争议的法律分析、工程总承包裁判规则解析等方面展开研讨。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在适用范围、承包范围、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发包人的要求等方面有所区别;合同解除后结算规则的适用问题将成为难点,在确定已完成部分工程应当计价的前提下,宜优先适用比例折算法进行计价,鼓励用其他方法进行综合和补充;增加警戒船的数量并非工程变更,本质属于建设单位的公法义务,但是仍构成合同法上的变更,当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时,超出范围可视为成立了免责条款;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内容应至少包括设计和施工,单资质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可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当用EPC来界定我国的工程总承包。评议人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研究会副会长沙永春认为发言人紧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全面地剖析了EPC工程在实践中的常见纠纷,并指出发包方式应因事而异,不能一刀切。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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