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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2020-12-20 09:58:11            来源: 人民法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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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纪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治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一、道德和法律的起源

  (一) 道德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道德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不是人主观自发的,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道德的本质是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二) 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 道德的内涵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达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的,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在相应的变化,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

  (二) 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更体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三、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二者之间联系密切。起源上法律和道德都从古代社会最原始的风俗,习惯等演化而来的。

  近代出现的法学流派,主要有两个,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前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可分,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认为道德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没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则主张法与道德相分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道德问题。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笔者反对分析实证主义主场,认为二者联系不可分割,法具有道德性,法律包含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指对实体法在价值上进行道德评价,即法律的目的和道德的目的具有同一性。都以公平、正义等为目标,内在道德指对法律规范本身进行评价,即道德的原则上必须内涵于法律的要领和内容当中,否则便不称其为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二者完成分裂或者等同一处都是不对的,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二者即相互独立,又相铺相成。法律最初源自道德习俗,随着不断发展和作用加强,才与道德列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达到规范社会的目的,而道德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约束调整社会关系。二者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正义、人道的社会目标。最终为社会的良好秩序服务。

  四、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 二者产生条件不同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道德主要受人们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产生的。

  (二) 二者表现形式不同

  由上文概念得知,法律是通过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除了这种形式,还通过认可某种行为规范,使其具有明确内容,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制定判例、认可某种习惯等,是成文的。相比之下,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比较抽象,模糊,他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如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随便扔垃圾,维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这并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三) 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远大于法律。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是从外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可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能做什么的形式。除此,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是一种自发行为,是从内部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这两种界限在一定范围内相互重叠,也可以相互独立。比如王二生活极度拮据,因此想了歪招,想要偷隔壁老王的钱。如果王二,他只是在心里想,“我要偷老王的钱”,这种思想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如果王二确实偷了老王的钱,那便进入了法律层面的调整范围,王二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四) 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

  正如上文提到,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传统沿袭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及自律维持。

  (五) 二者内容不同

  这点比较好理解,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且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而道德多强调义务。

  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各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谴责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总之,法律与道德即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制度及体系是立足于伦理道德的基石,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同时,道德的实施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要想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如此才能更好更快更科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系周宁县公安局)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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