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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缓刑假释”,升格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20-12-27 16:56:38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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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又有新升级。

  在27日的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

  两个“不得”、两个“依法从严”,从正反两个方面透露出同一个讯号: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加码,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进一步。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最恶劣的社会犯罪之一,也是立法、司法一以贯之的重点严惩对象。根据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重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等。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相关典型案件中的一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被绳之以法,都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态度和决心。

  但司法实践中,在适用缓刑、假释、认罪认罚从宽、减刑等方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法律规制,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比如,对于宣告缓刑,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并不在点名限制之列。在两高两部上述《意见》中,虽然明确了“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对于尚未成年的强奸未成年人罪犯,缓刑仍留有余地。

  对于假释,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被判处的,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个特定的群体,获得假释“宽宥”,并不是不可能做到的。

  再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刑诉法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的是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但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加区分、“一视同仁”,则有可能让本应受到从严从重惩处的人,逃逸于法网之外。

  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到最高法的表态,近期立法和司法上接连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清晰地呈现出一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主线,将极大地给不法分子以震慑和教育,为弱势的未成年人群体撑起了坚实的法治“保护伞”。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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