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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强奸涉案女性,不算“情节恶劣”?

2021-01-17 16:43:56            来源: 舒圣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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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何时起,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已经成了新闻的“富矿”。某些案件的情节简直让人不可想象,比如这一起: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云龙,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名女性称被这名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此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当日凌晨1时,酒后的民警张云龙,以办案为由,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开门,进入被害人房间。又叫来辅警,将房间内另外两人带去派出所,自己留在房间内“单独询问”。

  通过罚跪、打脸、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据被害人陈述,在四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强奸多达4次。

  没有正规手续,在酒后办案,涉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哪一桩都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不像是个警察,更像是个土匪,简直无法无天。最后竟然自恃手中权力,强奸涉案女性,把警察的脸都丢光了,把法治的形象都毁没了。

  让我们见识到,一个办案民警,如果失去法律的约束,执法犯法可能干出怎样禽兽的事情来——都敢公然以审讯之名强奸涉案女性,暴力执法、刑讯逼供还算个事吗?

  如此恶劣的情节,一审只以强奸罪判了4年6个月,张云龙却上诉称,该女子系故意引诱他,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具有强奸的主观动机,应该无罪。

  所幸,该女子第一时间报案了,更令人欣慰的是,合肥市公安局没有护短,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身体检查,锁定了充分的证据。要不然,这样披着警服的狂徒,真的可能逍遥在法律之外。

  与罪犯张云龙的感受不同,惊闻这一案件的社会公众,普遍觉得4年6个月的判罚太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五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哪怕不考虑张云龙身为民警,滥用警察权力、以办案相威胁、非法拘禁以及暴力殴打等情节,4年6个月在一般的强奸案中,也绝对算是轻的。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暂未就何谓“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作出明确解释,但在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如果警察以办案为名暴力强奸涉案女性,都不算“情节恶劣”的话,到底什么该算“情节恶劣”呢?

  警察不是一般的职业,他负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的职责,正因为如此,不法之徒一旦混入警察队伍,其恃权为恶程度也远超常人。此案情节几乎闻所未闻,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理当视为“情节恶劣”,在10年以上论刑。

  该案裁判文书中没有提及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张云龙始终拒不认罪,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坦白,亦没有什么其他立功表现,为何只判4年6个月,着实有些令人费解。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提供抗诉,倒是张云龙提出了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合适的。但此案量刑本身,无法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度予以纠正。

       

  舒圣祥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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