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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已过追诉期 主犯仍被判无期 解析湖北检察为何依法追诉28年前命案嫌犯

2022-02-23 14:43:56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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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案纪实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戴小巍

  “作为受害人家属,我们感到非常欣慰……我哥哥的在天之灵终于可以安息了。”得知二审判决结果,被害人关洪海的弟弟激动不已。

  2021年12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秦某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等罪案作出二审判决,将主犯秦某、王某兵的刑期由15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这起发生在1994年的命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过20年追诉时效,检察机关为何坚持追诉?依据何种事实,法院将被告人秦某、王某兵改判为无期徒刑?《法治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一主犯逃亡24年后落网

  关洪海生前系湖北省宜昌市俄罗斯沙龙餐厅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俄罗斯沙龙餐厅开办于1993年,主要经营餐饮和卡拉OK。1993年4月,秦某到俄罗斯沙龙餐厅工作;同年12月,其被关洪海辞退,心生不满。

  1994年初,因经营出现亏损,关洪海拟转让俄罗斯沙龙餐厅,并承诺退回各股东入股股金。囿于资金不足,餐厅欠其中两家股东公司股金共计30万元。

  1994年6月28日,得知两家股东公司有关人员将前往俄罗斯沙龙餐厅找关洪海索要股金,秦某主动要求参与。秦某邀约练过武术的王某兵,王某兵又邀约黎某、曹某、张某及廖某一起前往俄罗斯沙龙餐厅。

  秦某与王某兵等人商议做“笼子”向关洪海施压,使其尽快退还股金。关洪海认为退股金一事与秦某无关,不予理睬。商谈无果,秦某指使王某兵等人以打电话为由将关洪海手提电话拿走,将其引出餐厅外,想要“教训一下”关洪海,并许诺事后给予报酬。

  在餐厅外,除秦某外的5人殴打关洪海,致其大小便失禁、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在现场未予制止。

  案发当晚,得知关洪海已死亡,王某兵等人商定逃跑,秦某筹款交给王某兵,帮助王某兵等人逃跑。

  立案后,公安机关对到案的嫌疑人进行了讯问。但主犯王某兵未到案,其他嫌疑人避重就轻、各执一词,特别是秦某以并未直接动手为由矢口否认全部犯罪事实,让侦查一度陷入困境。

  2018年11月,王某兵被警方抓获归案。

  按照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这起故意伤害案适用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追诉时效为20年。

  “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追诉期以内又犯罪的,以前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董丽说。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兵、曹某、张某3人因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尚在追诉时效内,但秦某、黎某、廖某3人因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已过20年追诉时效。

  省检指导补充完善证据

  2019年6月21日,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建议就犯罪嫌疑人秦某、黎某、廖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多年过去了,是否追诉秦某、黎某、廖某等3人?特别是并未直接动手的秦某是否要一并被追诉?

  董丽接手了该案。“已过20年的案件是否追诉,不仅要看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是否特别严重;同时也要看案件造成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是否修复。”她说。

  围绕这些情况,湖北检察机关继续组织开展细致审查。

  为将审查做到极致,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专门召开了两次检察官会议研究该案,并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我们要求宜昌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特别是要对原审被告人进一步强化讯问,重点讯问每一个人受何人邀约至现场,为何会拿被害人手机,为何会不约而同上去殴打被害人。”董丽说。

  在湖北省检察院指导下,宜昌市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家属多次深入沟通,广泛走访案发地群众及基层组织,收集该案追诉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了解20多年来该案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对当地的影响是否消除等。

  经审查发现,案发至湖北省检察机关报请追诉,6人并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关洪海遇害后,其年迈的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夜不能寐,没多久就撒手人寰。关洪海去世时,儿子仅10岁,20多年来,其妻子独自一人将儿子拉扯大,生活十分艰难。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一直强烈要求严惩秦某等6人。

  “不追诉,对死者及其家属不公平,必须要严惩凶手”“现在想起来都感到无比震惊,感到害怕、气愤”……2019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邀请关洪海生前同事、生前邻居、生前所在社区干部、社会群众等18人围绕是否必须追诉秦某等3人进行座谈。18人均表示一定要追究。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在案发地发放调查问卷42份,收回问卷42份,均认为要追究秦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走访了案发地街道办和居委会,均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

  “该案社会影响依然存在,社会矛盾仍未化解,社会关系尚未修复。”董丽告诉记者,该案系共同犯罪,如果只起诉其中3人,被害人家属很难接受,一般群众也很难理解同案犯为何会作不同处理,起诉、审判效果会大打折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此,2019年8月12日,经湖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该院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报告。同年10月8日,最高检依法予以核准。

  检察抗诉二审改判无期

  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该案被移送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宜昌市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出示了证人证言、关键书证及其他证据指控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我不在现场,我没有动手!”庭审现场,被告人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矢口否认,一口咬定并未让王某兵邀约其他人到场,从未授意他们动手打人,也从未许诺事成后支付王某兵等人一定报酬。

  针对秦某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一关键问题,公诉人李锦桂指出,秦某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他原本与索要股金毫无关系,却积极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明知王某兵学过武术,现场索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仍在事发当日对其他被告人说要“给他(关洪海)点颜色看看”,放任并推动犯罪发生,且在现场也没有制止犯罪;事后,王某兵、黎某均能证实秦某出钱让其5人逃跑,从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看,其客观有邀约行为,主观有放任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秦某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秦某的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宜昌中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写道。

  经审理,宜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王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2年6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经审查,宜昌市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但对秦某、王某兵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宜昌市检察院抗诉意见。2021年底,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秦某、王某兵无期徒刑。

  “该案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依法追诉会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心存侥幸妄图通过片面理解追诉核准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不通的,正义永不会缺席。”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克强说。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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