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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从严惩治犯罪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

2022-11-12 08:45:13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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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年来,矿产资源因市场需求旺盛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这一领域管理秩序,还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总体情况、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特点及今后工作重点等问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总体情况如何?措施和成效主要有哪些?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

  此类犯罪点多、线长、面广,手段翻新、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矿产资源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携手共促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砂霸”“矿霸”,起诉非法采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53件1960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对重大、疑难非法采矿案件挂牌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持对疑难、复杂的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确保精准打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移送“保护伞”线索,确保打深打透。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注重加大力度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引导侦查机关追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涉非法采矿犯罪资产,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手段,彻底摧毁非法采矿的经济基础。

  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切实维护环境公益。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意识。

  记者:近年来,在内河和海洋上非法采砂的案件多发,请问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哪些特点?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出哪些经验做法?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在砂石价格上涨的背景下,非法盗采江砂、海砂犯罪抬头。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渔民或船运从业人员涉案多,多为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团伙,盗采江砂往往威胁水域内水体生态安全、堤防安全和航行安全。同时,案件暴露出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长江发生一起顶风作案的特大非法盗采江砂案——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由于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为彻底摧毁该犯罪集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该案,高效固定关键证据的同时,全力清缴违法所得,对其中一犯再犯、有非法采矿前科的被告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准了这类逐利型犯罪的“七寸”,实现了法律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盗采海砂人员和一些航运从业者分工配合共同作案,他们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办案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全力抓捕盗采海砂犯罪利益链条上的不法分子。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动提出、强化犯罪决意作用的运输、中介、收购人员,以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各层级参与者身份作用以及获利情况,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

  为更好提升办理打击盗采海砂犯罪案件的质效,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及时出台指导规范侦办案件的文件,为推动此类案件常态化、规范化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检察机关将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打击?

  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多方面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对于重大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提级侦办、异地交办等方式,依法严惩“砂霸”“矿霸”,形成打击合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好法律的衔接配套。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海警机构、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统一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坚持常态化走进乡镇、矿山等区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持续曝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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