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执行法官力促和解 当场履行150万元现金执行款

发布时间:     来源:人民法知网

  11月17日上午,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到佳木斯中院执行局,自愿和申请执行人魏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将执行款150万元现金交付申请执行人,双方握手言和。

  前原告魏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对魏某进行房产拆迁安置,法院经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魏某拆迁安置差价款5 476 537.2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刘建军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等,通过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分析利弊、释法明理,使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经过刘建军数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最后剩余执行款150万元当场履行。

  在收到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非常激动,她说“历尽波折终于拿到全部执行款,非常感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刘建军,一直以来不断跟踪案件,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圆满解决后,刘建军表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促使了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的圆满解决,作为执行法官既要彰显司法的权威,又要坚守善意执行理念,在依法实现申请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被执行人合理利益的关切,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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