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长期在外居住,男方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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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一对年轻夫妻,在举办婚礼后,女方长期在外居住,导致两人一直分居。后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64000元。近日,在甘肃白银市会宁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女方父亲返还了部分彩礼。法官表示,双方虽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父母赠送彩礼,后双方离婚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负债,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款。

  据会宁法院消息,2020年5月,男女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因双方订婚,女方父亲收取男方彩礼款及礼品等共计64000元。2020年10月16日,两人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18日,双方依乡俗在家举办婚礼。

  婚后,女方长期在外居住,未生育孩子,自2021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后二人夫妻感情不合,男方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但是,因返还彩礼等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三金。

  案件受理后,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法官考虑到双方是同村人,且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对彩礼返还数额有较大争议。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多次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通过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当庭向男方返还了部分彩礼款。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父母赠送彩礼,后双方离婚且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负债,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款。结婚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是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但彩礼并不是喜结良缘的前提,只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共建美好的家庭。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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